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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每名生育女职工补贴2000元

时间:2025-06-23 10:53:00

据“吉林发布”,日前,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明确2025年1月1日后,对吉林省内落实生育女职工180天产假、为生育女职工参保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每名生育女职工补贴2000元。

《细则》旨在全面贯彻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促进生育女职工产假政策落实,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据《细则》介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审批表》、女职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女职工社保、医保缴费证明(可通过社保、医保系统查询打印)等材料。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或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及时审核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女职工生育、产假落实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用人单位名称、休产假女职工名单以及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符合发放条件。公示后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吉林省用人单位申请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审批汇总表》。

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每年10月底前,向吉林省财政厅报送全省用人单位生育假期成本补贴资金需求申请函,吉林省财政厅根据所需资金额度足额列入下年度预算,于当年12月底前通过提前下达方式拨付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次年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额度申请,并做好惠民惠农监管标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细则》明确,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拖欠、抵扣补贴资金,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另外,从事生育假期成本补贴制度实施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的;(三)玩忽职守,补贴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用人单位未落实180天生育假期,采取弄虚作假方式申报补贴资金的,职工可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举报线索应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扣发相应补贴资金。对已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必要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扣发或追回的补贴资金可按照补贴标准奖励给举报人。